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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有关部门联合发文 城市集中供热从此有章可循
(通讯员 王荣林)
随着城市集中供热规模的不断扩大,需要进一步规范和完善供热企业经营管理和服务行为。今年7月,地区有关职能部门派人前往库尔勒、乌鲁木齐、奎屯、克拉玛依、伊宁等地考察,参照疆内兄弟地、州的经验和做法,在征求地区人大、纪检委等监督部门的意见后,地区发展计划委员会和喀什地区建设局联合下发《关于集中供热供暖面积和温度等有关事宜的通知》(喀计价能【2005】469号)文件,使喀什市、疏勒县、疏附县的城市集中供热工作从此有了地方性的法规。现将文件的主要内容摘录如下,以示读者。
一、供暖面积的计算
冬季采暖面积按建筑面积计算收费。建筑面积由室内建筑面积、公用建筑面积、封闭的阳台建筑面积三部分构成。封闭式阳台和封闭式楼梯间(无论有没有采暖设施)均收取热费。居民地下室不得收取热费,地下室作为经营场所按办公、商业供热价格标准收费。
二、供暖温度规定
在冬季供暖期间,室内温度应保持在16℃。对因供暖设施达不到规范技术要求非正常供暖影响室温的,供需双方要查明原因,按产权归属关系对供暖管网设施进行技术改造,保证用热户的合理采暖。
三、居民住宅过水热收费
用户在供暖设施上禁止加装过水热等类型的设备,居民如在供暖设施上加装过水热等设备,将对供热企业造成一定的热损失,收取一定的热损失补偿费是合情合理的。因此,参照兄弟地州过水热收费标准,决定对使用水箱式热水器用户每套每个采暖期收费标准80元,安装过水热的用户每套每个采暖期收取25元。
四、供热实行“分户控制,分户计量”办法和价格
为解决用热户用多用少一个样,冷与热一个样,甚至用不用都得照样缴费,所形成缴费额与用热数量、质量不对称的矛盾,目前对部分用热户已具备“分户控制、分户计量”条件的,冬季采暖由现行“按面积”收费逐步向按“用热量”收费过渡。经与有关部门研究决定,暂定热力试行销售价格:居民住宅22元/吉焦,办公、商业24元/吉焦。
此外,经行署主要领导同意,疏附县、疏勒县集中供热价格应按行署喀署发【2004】54号文件执行,即居民住宅按建筑面积供暖价格18元/平方米,办公、商业按建筑面积供暖价格20元/平方米,其他相关问题仍按喀署【2004】54号文件规定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