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2007年度对恶意欠费的用户(单位)坚决停止供暖
在12月31日之前,用热户(单位)仍不结清历年欠费或不交纳2006-2007年度暖气费的,喀什供暖企业将采取坚决的措施,停止供暖。这是日前笔者从喀什建工集团获悉的一个消息。
用热单位(户)与供暖企业本来是买卖双方的关系,从一定意义上,取暖单位(户)就是供热企业的衣食父母,那么,供热企业为什么出此下策?
据建工集团负责供暖的副总介绍,集中供热属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一部分,按照现在的采暖价格,基本上保本微利经营,从2002年实施集中供暖以来,用热户(单位)拖欠的采暖费已经达到4千多万。众所周知,集中供暖项目也是个流动资金需求巨大的项目,喀什集中供暖每年的需要流动资金大概8000万元,因为欠费原因,目前已经导致企业难以持续经营,不得已才制定如此收费规定。
笔者查阅了喀什市人民政府2005年下发的112号文件《喀什市城市供热管理办法》,其中第五章第三十四条明确规定,对于恶意拖欠或拒不交纳暖气费的用户,供暖企业有权力采取停暖的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