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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暖费用谁来埋单?

 

 有一个脑筋进急转弯问:青春豆长在哪里你不担心?很多人可能要想半天才说出答案:长在别人脸上。如果现在就供暖费问:供暖费谁埋单你不心疼,你肯定张口就说:别人!不过,无论如何心疼,现在的供暖费必须由你自己埋单!

 

过去已经无法怀念

 

现在,也许还有很多人在怀念过去“免费取暖”的日子:单位为所有本单位职工支付集中供暖费用。行政单位、事业单位施行的是财政全额划拨,而企业施行的也是国家财政负责成本、受益统一调度的经营管理模式,所以,企业的这项供暖费用最终也是由国家来承担。上世纪90年代,大部分国企都施行了股份制改造,企业被推向市场,随着政府与企业的脱钩,支付供暖费的责任便由政府落到了企业的头上。随着商品房的兴起,购买商品房的个人支付供暖费已成顺理成章的事情。

 

因此,目前的现状就是,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的职工都开始自己付费采暖,坚持认为供暖是一项社会主义福利的观念已不合时宜。但现实的难题是,大部分老百姓已经习惯了免费采暖这项早已经不是社会福利的“福利”。特别是那些退休、下岗职工完全有理由相信,免费采暖是他们所享有的社会保障体系中的一部分。而政府出于稳定和惠民的考虑,也将每年4个月的保证供暖、安全过冬视为一项具有政治色彩的任务来抓。

 

所以,所有的问题、矛盾都聚焦和集中到真正的交易双方——作为供暖方的热力公司和“埋单方”的职工所在单位(包括部分事业单位)和楼房住宅的产权主人身上:供暖方成本上涨,收费难,导致入不敷出,负债经营。职工所在单位改制后,与职工的关系改为合同制后已不再为其支付供暖费,有些楼房住宅的业主或因经营企业不善,或因所在单位效益不佳而下岗、停薪等变成了低收入人群,无力负担采暖费用。

 

随着设备和能源价格的不断上涨,供暖费用水涨船高,日渐高昂的费用已成为供暖企业的一项重要负担。

 

法律调整市场运作

 

2003年年底,建设部等8部委联合发布《关于城镇供热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其中明确提出,城镇供热体制改革试点的指导思想是:“稳步推进城镇用热商品化、供热社会化,逐步建立符合我国国情、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城镇供热新体制”,并提出“停止福利供热,实行用热商品化、货币化”的4项工作。由此可以看出,供暖体制的彻底改革,已经使供暖被彻底推向市场

 

据了解,过去,供暖关系一直属于国家政策范畴,每隔一段时间由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政府下发通知、转批报告等文件,通过政策进行调整。1997年,中国首部《合同法》问世,其中在分则部分,专门制定了关于“供用热力合同”的民事法律规范,至此供暖关系正式纳入民事法律的调整范围。从政策到合同的转变为我们提示了彻底解决供暖问题的一个方向,即将供暖行为逐渐纳入市场轨道,通过民事法律并配以专门的具有社会保障性质的经济法、行政法来维护供暖关系双方的合法权益。

 

但仅靠民事法律不能全部解决供暖关系的所有问题,因为供暖尚具有其社会性,同时也是个历史问题,应该有相关的政策来平衡社会群体的利益冲突,比如下岗职工、低保职工、五保户等困难群体的取暖问题。不过值得欣慰、欣喜的是,笔者看到喀署复[2004]54号文件,其中明确指出了“喀什市下岗职工、低保职工、五保户等困难群体的取暖问题,由喀什市政府负责照顾解决;地直单位困难群体的取暖问题,从城镇扶贫帮困资金中设法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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