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为进一步加强对各县(市)政协工作的指导,推动全区政协工作的顺利开展,根据政协《章程》和《政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工作委员会工作条例》,结合我区政协工作实际,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一、政协喀什地区工作委员会每年并根据实际情况定期与不定期召开工作会议,邀请县(市)政协主席、自治区政协委员、地工委委员和有关部门领导参加。
二、地区政协工委每年定期与不定期对各县(市)政协开展工作情况进行检查指导。检查的具体内容涉及: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理论学习、贯彻落实上级政协组织和各县市委工作安排部署情况、组织视察、调研、提案收集及办理情况、机关自身建设及开展工作情况、换届等工作。
三、各县(市)政协的年度工作计划、工作总结、重要会议和重要活动情况,由办公室具体负责,通过文件、简报、信息等方式向地区政协工委报告,以利及时沟通,互相学习交流。各县(市)政协要确定一名信息联络员。
四、 在地区政协工委的领导下,地区政协办公室负责对各县(市)政协工作进行联系,涉及委员工作处业务范围的,由委员工作处负责。
五、通过举办培训班、组织考察学习和知识讲座等方式,提高各级政协领导干部和工作人员素质。
六、地区政协工委领导和机关要认真听取各县(市)政协和委员的意见和建议,不断加强和改进工作,提高工作质量。
政协喀什地区工作委员会
2004年4月2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