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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民政系统违规收费情况的通报
喀什地区纪委监察局于2005年5月份、9月份两次对地区部分县市(塔县除外)进行实地调研期间发现民政部门在办理结婚登记时存在乱收费、搭车收费及附加其他强行服务的现象。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
一、民政部门在办理结(离)婚证时的违规行为:
1、强行搭售书籍。地区民政局在发放结(离)婚证书时按结(离)婚证搭配,强行给各县市民政局推销《爱情、婚姻、家庭》书籍(维文版)。据调查,此书由地区民政局1998年5月在喀什维吾尔文出版社印100080本,已售近7万本。各县(市)在办理结(离)婚证时按每本结(离)婚证搭配发售该书8元/本,不开任何票据。
2、强行服务,搭车收费。调研组在泽普县了解到,该县婚姻登记统一在县民政局婚姻登记所集中办理(乡镇不办理),每办理一对结婚登记时收费103元;其中:结婚证每对9元,结婚登记申请书每对1元,档案保管费每对10元,婚姻证快照每对30元,宣誓仪式15—25元(实际收取25元),咨询费10元,婚前教育每对10元。英吉沙县加收结婚申请表格费1元,疏附县加收表格费1.5元。
3、收费不开票据或开据非正规票据。调研中发现:(1)疏附、疏勒、岳普湖、伽师、麦盖提、巴楚、叶城、英吉沙、喀什市在办理结(离)婚登记时,只收费不给个人开据任何票据。(2)喀什市民政局民族登记处收取照相费用时,开取非正规收据、也未加盖公章。(3)各县(市)民政局在收取书费后均不开票据。
4、结婚照定点服务,收费不规范。泽普县民政局在办理结(离)婚登记时自行组织结婚照片的拍摄,每人收费15元计30元。在喀什市民政局登记处暗访时发现,在办证处隔壁由专人负责拍摄结婚照片,收费10元,离婚照片收费15元,登记人自带结婚合影照片的,工作人员不予认可,必须重新缴纳10元钱,否则不予办理业务。
二、县市物价部门收费许可证不规范,标准不统一
地区物价局于2004年2月17日将自治区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民政婚姻登记收费有关问题的复函》进行了转发,文件明确规定,对农村农民办理婚姻登记时只能收取婚姻证书费,除此之外不得向农民收取任何费用。但在抽查各县市民政系统《收费许可证》时,仍有许多明令取消的收费项目在2005年年审时物价部门没有取消。特别是泽普县,服务性收费项目仍然保留,且不顾实际强行收取不合理费用。
值得肯定的是莎车、麦盖提、疏勒、岳普湖、伽师、巴楚、叶城、喀什市民政局《收费许可证》上的收费项目在没被物价部门取消的情况下能够自觉执行相关规定,办理结(离)婚证时只收取9元工本费。
《婚姻登记条例》(第387号国务院令,于2003年10月1日起执行)第三条对婚姻登记机关办理婚姻登记事项进行了明确规定:“婚姻登记机关办理婚姻登记,除按收费标准向当事人收取工本费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或者附加其他义务”。新计价费[2003]1396号文件也明确要求:“对农村农民办理婚姻登记时,只能收取婚姻证本费,证本费标准为简装本每对2元,除此之处,不得再向农民收取任何费用”(目前使用的是证本是精装本每本4.5元,每对9元)。另外自治区于2003年9月份在阿克苏地区召开了南疆片会,专门就婚姻登记事项作了明确安排,明确办理结(离)婚登记只收取结(离)婚登记证工本费,其余费用一律不许收取。办证所需申请表格由自治区、地区统一免费发放。
婚姻登记费的收取上,财政部、国家计委和自治区、地区物价局曾先后多次发文并规定:费用的收取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必须一律使用自治区财政厅统一印(监)制的收费票据和收款收据。
三、几点要求
1、由地区民政局牵头,针对通报中的自身违规行为进行自查,对各县市民政局存在的违规行为区别各县市不同情况拿出整改方案。并专门召开党组会议制定出整改措施,同时写出检查报地区纠风领导小组办公室。
2、对强行服务收费、搭车收费的泽普县,依据《婚姻登记条例》的规定,对自2003年10月1日以来的违规收费予以清退当事人,无法清退的没收上缴国库,并对相关责任人依据《婚姻登记条例》第十八条规定,进行查处和追究。对泽普县、喀什市民政局指定地点拍照的行为立即取消,照相业务完全交由社会服务。
3、由地区民政局、物价局牵头,严格按照《婚姻登记条例》及自治区民政、物价部门的规定,对各县(市)办理结婚登记工作进行整顿:统一公示登记规程和收费标准,物价部门重新审核规范收费许可。进一步规范结婚登记的收费行为,严防类似问题发生。
各县(市)人民政府应立即对本县(市)民政局、物价局进行对照检查,在各县(市)纪委监察局、纠风办的督导下对违规行为立即进行整改,并将整改情况以书面形式于十一月二十日前报地区纠风领导小组办公室。
喀什地区纠正行业不正之风领导小组
2005年10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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