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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行业、单位商业贿赂的主要表现形式及治理重点
一、医药购销领域
商业贿赂的主要表现形式:一是生产、经营企业和个人以回扣等商业贿赂为手段,向医疗机构推销质次价高甚至假冒伪劣的药品和医疗器械,导致医药服务价格不断攀升,直接损害广大患者的利益;二是一些医务人员为获得回扣、提成,滥用某些药品和高值耗材,既损害患者健康,又加重患者经济负担;三是严重腐蚀了医疗卫生队伍,一些医务人员成为不法企业的代言人,滋生了腐败和经济犯罪。
治理重点是:
第一,医疗机构领导及有关工作人员,在药品、医用设备、医用耗材等采购活动中,收受生产、经营企业及其经销人员以各种名义给予的财物或回扣的行为;第二,医疗机构的医务人员,在临床活动中,收受药品、医用设备、医用耗材等生产、经营企业或经销人员以各种名义给予的财物、回扣或提成的行为;第三,医疗机构接受药品、医用设备、医用耗材等生产、经营企业或经销人员以各种名义给予的财物,不按照行政事业财务会计制度规定明确如实记载、私设小金库、用于少数人私分的行为;第四,医疗卫生机构有关人员在基建工程、物资采购、招标等活动中,收受有关企业和经销人员给予的各种名义的财物的行为;第五,卫生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利用权力,在医药购销和工程招标等活动中,收受有关企业和经销人员以各种名义给予的财物的行为。
二、国土资源部门
商业贿赂的主要表现形式:
国家工作人员干预和插手土地使用权、矿业权出让谋取私利;评估中内外勾结、弄虚作假,造成国有资产大量流失;项目发包中收受贿赂,排斥公平竞争。
治理的重点是:一是土地出让,重点是经营性土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二是探矿权、采矿权出让;三是项目发包,包括土地整理项目、地质灾害治理项目及矿山环境治理项目等;四是土地、矿权评估。
三、建设领域
商业贿赂主要表现形式:
1、在规划审批中,有的规划部门工作人员利用审批权收受贿赂,为开发企业谋取不正当利益大开方便之门;有的建设和房地产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资质、资格审批中,收取贿赂,不执行市场准入标准,违规发放资质资格证书。
2、在工程招标投标中,一些发包方利用发包权收受投标人的贿赂,明招暗定,泄露标的,或收取好处后强行指定承包方;一些企业通过贿赂其他企业进行陪标、串标,或向发包方、评标委员会成员、发包方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等直接行贿,谋取中标,有的又将承包的工程倒手转包,从中收受贿赂。
3、在材料设备采购中,供应商通过向施工企业或建设单位行贿,导致施工企业或建设单位舍近求远、舍优求劣,购买使用质次价高的材料设备。
4、在施工过程中,一些施工企业向建设单位或设计单位行贿,通过变更设计增加工程量或提高价格等手段谋取不正当利益;有的设计单位违规指定设备、材料供应商,收取回扣。
5、在项目预决算中,一些施工单位通过向建设单位有关管理人员行贿,虚设项目、重复计算工程量以骗取工程款。一些建设单位管理人员利用职务便利采取巧立名目、拖延付款等方式收受贿赂。
6、在有的市政公用项目资产评估和国有企业改制中,一些企业和个人通过行贿侵吞国有资产。在城镇房屋拆迁中,一些单位和个人,通过向评估机构行贿,抬高或压低评估价格,非法获利,损害业主利益。一些评估、代理等中介机构通过给回扣获取业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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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城镇房屋拆迁中,一些单位和个人,通过向评估机构行贿,抬高或压低评估价格,非法获利,损害业主利益。一些评估、代理中介机构通过给回扣获取业务等。
专项治理的重点:对规划审批、工程招标投标、项目分包、材料设备采购、项目预决算、资产评估、特许经营权取得等环节。
四、交通部门
商业贿赂的主要表现形式:在工程建设招投标中,投标人向业主单位管理人员行贿,获得利益;企业之间通过贿赂进行违规分包、非法转包;投标人之间相互串通,收取贿赂进行围标;投标人向评标专家行贿,获取利益;在设备和物资采购中,购销双方通过贿赂得到好处;工程监理人员为施工企业获得不正当的商业利益而收受贿赂;政府工作人员利用行政审批、行政许可及其他权力为企业获得不正当利益而收受贿赂等。
专项治理的重点:围绕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程转包分包、工程设计变更、设备材料采购、质量监督以及公路经营权转让等环节,坚决纠正交通建设项目业主、代建单位、施工企业、咨询、设计、监理及有关中介组织、社会团体等企业单位和工作人员,在经营活动中违反商业道德和市场规则的不正当交易行为。严肃查处交通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参与或干预企业事业单位经营活动谋取非法利益和索贿受贿行为。
五、水利
由于工程项目多、资金投入大,水利部门已成为政府、社会关注和监督的重点。不仅有项目申报审批权、项目资金管理权,还有水利建设市场监管权,不少项目直接与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打交道,把握不好,容易出事。权力就是一把双刃剑,权力大,责任大,风险也大。同时,水利建设与管理体制、运行机制还不够完善,水利建设市场还不够规范,对审批权缺乏有效的制约与监督,违规行为时有发生,招投标不规范,监督不到位,挤占、挪用水利资金现象仍然存在。因此,我们要高度重视,切实把思想统一到胡锦涛同志的讲话精神上来,从改革体制、机制和管理制度入手,不断规范权力运行,逐步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
六、政府采购
但由于这项制度改革处于建设完善阶段,工作中还会存在一些违规违纪行为。尤其是少数不法供应商为了获得政府采购合同,铤而走险,采用商业贿赂等不正当手段,拉拢腐蚀采购单位、采购代理机构和采购评审专家,严重破坏了公平竞争环境,损害了公共利益,腐蚀了我们的干部队伍。
治理重点:是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其中,采购代理机构既包括各级政府设立的集中采购机构,又包括社会代理机构。为全面贯彻中央精神,财政部准备从三个方面开展治理工作:一是直接组织中央各预算单位、采购代理机构认真开展政府采购领域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二是指导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在当地党委、政府领导下,落实中央关于开展政府采购领域商业贿赂专项治理工作的各项指示和实施方案;三是依法查处政府采购领域违反法律法规的商业贿赂案件,组织工作组到地方监督检查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
七、电力
电力行业治理商业贿赂重点应集中在电力工程建设、电力设备和原材料采购、产权交易和资产重组以及供电服务等四个方面。电力行业治理商业贿赂工作要从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出发,既要规范市场秩序,又要保持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既要惩治商业贿赂,又要维护行业稳定。把建立公平公正、竞争有序的电力市场作为专项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
八、电信
对社会有以下严重的危害:
(1)电信商业贿赂行为扭曲了电信市场公平竞争的本质。商业贿赂行为使价值规律和竞争规律无法发挥正常作用,阻碍了电信市场机制的正常运行。它的存在和蔓延,干扰了电信经营者间的公平竞争,使诚实信用经营的电信企业论为受害者,妨碍了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
(2)电信商业贿赂行为破坏了电信资源的合理配置。电信资源要想真正得到合理配置和有效使用,必须通过电信市场公平、有序、有效的竞争。商业贿赂使资源不合理的、非公平的向行贿者一方流动,这势必影响和阻碍电信市场机能的正常发挥。首先,商业贿赂阻碍了电信技术进步。众所周知,电信业引入竞争的根本动因是技术进步。4
如果允许某些电信运营商通过商业贿赂去轻而易举地配置资源话,那么,就势必会挫伤那些在竞争中主动地投入大量人财物,研究、开发新技术、采用先进技术设备去满足市场的电信业务经营者的积极性。其次,商业贿赂阻碍了电信服务质量的提高。我国电信引入竞争后,新的运营上的出现,对传统的运营上构成了很大的竞争压力,为此,各运营商纷纷采取措施采用新设备和技术,改善服务水平与质量,使网络的运行质量明显提高。然而,由于电信竞争中商业贿赂的出现,从根本上影响了电信服务水平与质量的改善与提高,因为商业贿赂比提高服务水平与质量更能获得资源,这是有目共睹的事实。
(3)电信商业贿赂行为使国家税收严重受损。就企业而言,“企业搞回扣一般不入帐,不少巧立名目摊入成本,反过来转嫁给消费者。而代为或集体收受的回扣,一般都作为奖金或福利发给个人,有的甚至私分。个人收受回扣除少数人上缴外,其他部分则不见痕迹,造成了国家税利的严重流失。”5
例如,目前电信市场营销中的“预存话费或入网送手机”活动,以及有奖销售或各种有奖活动个人取得的手机、现金或其他物品等,如达到一定的数额,依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均应按偶然所得项目计税,目前规定所得金额的20%为应纳税额。然而,有多少个人在类似的活动中取得了电信经营者提供的超值奖品或赠品?又有多少个人依法缴纳了“偶然所得个人所得税”?有关监管机关对此是否胸中有数?笔者认为,类似行为已使得国家税收大量流失,必须引起有关部门的高度重视。
除上述危害外,电信竞争中的商业贿赂行为还给少数道德败坏的经营者中饱私囊、贪污受贿提供了机会。一些单位的负责人或责任人收受某些电信经营者的贿赂,为其谋取不正当的电信业务交易机会或条件等。总之,电信竞争中的商业贿赂行为扭曲了公平的竞争秩序、阻碍了技术进步、破坏了电信资源的合理配置、损害了社会利益、腐蚀了人的灵魂、败坏了社会风气,应当依法予以坚决打击。
电信市场的商业贿赂行为的表现形态种类繁多,但从交易手段的角度上讲主要有两大类,即“账外暗中”与“附赠行为”。
1. 关于“账外暗中”行为
在电信市场的竞争中,尤其是电信建设市场竞争中,一方为了排挤竞争对手,以贿赂的手段收买交易对象,大都是以“账外暗中”的手段实现的。“账外暗中”是指未在依法设立的、反映其生产经营活动或者行政事业经费收支的财务账上,按照财务会计制度规定明确如实记载,包括不记入财务账、转入其他财务账或者做假账等。这里的“账”是指电信企业依法设定的财务账,“账外暗中”就是没有在企业依法设定的财务账上如实记载。有的电信经营者认为,只要“入账”就不存在“账外暗中”的问题,这完全是一种错误的认识,应该明确,“入账”必须如实反映事实真相,如果是弄虚作假,同样属于“账外暗中”。事实上,实施商业贿赂的电信企业大都有“账”,只是在入账时采用了掩盖商业贿赂这一真实事实的入账方式。
应该指出,电信商业贿赂中的“账外暗中”在电信网络建设的“最后一公里”问题上尤其突出。以固话为例,电信固话网络分为长途网、本地网和用户驻地网三个层面。用户驻地网是指从用户驻地业务集中点到用户终端之间的传输及线路等相关设施,它前连电信运营商,后接电信消费者,是电信网络建设的“最后一公里”。只有将用户驻地网接通了,电信运营商才可能提供固话和其它增值服务,否则就算电话缆线铺到门口,用户都没办法用上电话。为此,一些电信运营商为了争取“最后一公里”这一“权利”,以“账外暗中”的商业贿赂手段买通开发商或电信业务使用单位,并与其签订排他性的协议,以达到排挤其他竞争对手的目的。例如,某分公司在进驻某小区时付给开发商4万元,并签订了排挤竞争对手、与开发商分享业务收入的合作协议,以达到独立入驻的目的。经当地工商分局调查认定其属于商业贿赂,作出了罚款10万元的处罚决定。工商部门调查发现,该分公司以所谓配套费名义支付给小区的房地产开发公司4万元,已首付2万元;同时签署协议,其他运营商若要进入小区,须先经过该分公司同意。该分公司还与开发商签署了分享业务收入的协议,以达到排挤对手、独立入驻的目的。
2.关于“附赠行为”
在激烈的电信市场竞争中,“附赠”已成为各电信运营商市场营销的主要手段之一。电信竞争中的“附赠”行为是指电信业务的经营者在电信市场竞争中,为引诱电信业务的消费者与之发生交易,附带向电信业务的消费者无偿提供一定数量的现金、物品以及消费性服务的行为。电信竞争中的附赠行为的主要特点有:第一,附赠是一种附条件电信服务交易行为。在这种交易中,电信业务交易关系是主关系,赠与是从关系。如果电信业务交易关系的条件不成就,就不会发生赠与。第二,附赠的主体是电信业务的经营者和与其交易的对方。这里的“对方”既包括单个的电信业务消费者,又包括使用电信业务的法人和其他组织,以及这些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代理人或其他工作人员。第三,附赠的赠品既包括现金、物品、有价证券等,还包括消费性服务。例如,电信运营商的“入网送手机”活动,就是典型的附赠行为。第四,电信市场竞争中的”附赠“行为大都是公开进行的,这一点与“账外暗中”是明显不同的。这类公开的”附赠“行为,一般以交易数量达到一定的数额为赠予的条件。例如,我们可以随时在市场上看到类似的宣传广告:“在xx银行预存话费xx元,送xx手机”等等。
根据国家工商局《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的规定,我国禁止经营者在商品交易中向对方单位或者其个人附赠现金或者物品。违反此规定的,视为商业贿赂行为。应该指出,附赠包括经营者之间的附赠和经营者对消费者的附赠。然而,《暂行规定》仅对经营者之间的附赠进行了规定,而对经营者对普通消费者的附赠则没有作出规定,这是《暂行规定》的一大缺陷;实践中,大量的附赠是经营者对普通消费者作出的。因此,附赠行为的对象无论是经营者还是普通的消费者,都可能构成商业贿赂,关键要看附赠的数额。根据《暂行规定》的解释:按照商业惯例赠送小额广告礼品的除外。因此,我们可以得出:在电信竞争中,电信业务的经营者通过附赠给对方财物或利用其他手段收买交易对象或电信消费者,而非通过附赠对方商业惯例小广告礼品的方式,从而获取交易机会或交易条件的行为,就构成商业贿赂。
专项治理的重点包括在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物资采购、经营活动、产权交易中,单位或个人账外暗中收送对方财物或其他利益以促成交易的行为;为获得行政许可和中标政府采购项目,单位或个人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赠送财物或其他利益的行为;政府工作人员索要、收受财物或其他利益的行为;以及其他违反商业道德和市场规则,影响公平竞争的不正当交易。
九、国资
重点查办在资产重组、企业改制、产权交易、资本运营和经营管理中隐匿、侵占、转移国有资产,严重失职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等案件。严肃处理违反规定收送现金、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跑官要官”、纵容配偶和子女及其身边工作人员利用领导干部职权和职务影响经商办企业或从事中介活动谋取非法利益,利用婚丧嫁娶等事宜收敛钱财,参加赌博等违纪行为。
十、金融
金融机构作为金融中介,往往既是行贿主体,也是受贿主体;高管人员、基层负责人和信贷人员利用职权受贿问题比较突出;由于行贿方与受贿方往往形成利益共同体,在暗处作案,不易发现,即使发现了,多数也是作为一般性违规问题来处理,以罚代纪和以罚代刑的问题比较普遍;不正当交易行为和商业贿赂很容易反复;不正当竞争行为和商业贿赂不仅增大了经营交易成本,扭曲商业道德,给国家造成巨大损失;区分正常商业惯例和商业贿赂案件的边界比较模糊,防治难度较大。
重点要对本单位在交易活动中存在的违反商业道德和市场规则、影响公平竞争的不正当交易行为,逐项进行查找;重点围绕授信管理、基建工程、营业用房装修、大宗物资采购、商业广告制作和不良资产处置等六个重点开展自查自纠和案件排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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