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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规费减免征车辆的范围 | |||||
| 作者:喀什征稽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7-2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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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征稽字(1992)736号文件第四章第七条(下列车辆暂定免征养路费,但改变使用性质、超出使用范围或参加营业运输应按规定缴纳养路费。 1、县级和县级以上的党政机关、人民团体,民主党派单位的按国家正式定编标准计划分配由国家预算经费列支自用的五座(含五座)以下的小轿车、吉普车、二轮、侧三轮摩托车; 2、国家财政经费列支的大、中专院校、职业专科学校、电大、函大、业大、干部学校、中、小学校(不含非财政经费列支企、事业单位的子校、技工、职业、五大、干校和社会办学,下同),国家正式定编内的五座(含五座)以下的小轿车、吉普车二轮、侧三轮摩托车;
3、外国使(领)馆的自用车辆;
4、只在由城建部门修建、养护管理的市区道路固定线路上行驶的公共汽车公司的公共汽车、电车(不包括任何出租车);
5、经自治区交通厅核准,城市环卫部门的“设有固定装置的清洁车、洒水车、环保部门的环境监测车(不包括其他各行业的同类车);
6、公、检、法、司部门设有固定装置的,由财政经费列支的,国家正式定编内的警车、囚车、警用二、三轮摩托车、消防车;
7、铁路、交通、邮电部门的战备专用微波通讯车;
8、医疗卫生部门设有固定装置的专用救护车、专用防疫车、采血车、民政部门的殡葬车;
9、军队(包括武警部队)的军事装备车辆;
10、公路养路段(队)用于公路养护的生产车、路政管理、农机监理定编以内五座以下(含五座)专用小型标志车、城市道路养护管理部门的养路生产专用车辆;
11、设有固定装置的防汛指挥车辆和森林消防车辆;
12、经公路主管部门和交通征稽部门核定的完全从事农田作业的拖拉机、畜力车;
13、矿山、油田、林场内完全不行驶公路的采矿自卸车、油田设有固定装置的专用生产车、林场的专用积材车(实行养路费返还和补助的不能免征)、第八条 (下列车辆暂定减征养路费、但改变减征条件、超出使用范围时应征全费。1、县级和县级以上党政机关、人民团体、民主党派单位的由预算内经费列支,国家正式定编内的五座以上的客货汽车、后三轮摩托车减半征收;2、由财政经费列支的大中专院校、职业专科学校、电大、函大、业大、干部学校、中小学校(不含非财政经费列支的企事业单位的子校、技工、职业、五大、干校和社会办学)国家正式定编内的五座以上的客、货汽车、后三轮摩托车减半征收;3、不能载货的特种车,按自重(包括固定装置)减半征收;4、汽车拖带的全挂车按标记装载质量七折征收;5、城市城建部门所属公共汽车公司的公共汽车跨行公路在十公里以内的按费额三分之一计征,跨行公路在十公里以上二十公里以下的按费额减半征收,跨行公路二十公里上按全额征收。)规定和《自治区交通规费征稽条例》第十一条(凡车辆符合国家和自治区减征、免征公路交通规费条件的,由车主向当地征稽机构提出申请,经自治区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核准后执行。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无权决定减免公路交通规费。对车主提出减征、免征公路交通规费的申请,征稽机构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予以答复。)、第十二条(经核准减、免征公路交通规费的车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全额缴纳公路交通规费:
(一)改变使用性质的; (二)变更使用单位的; (三)超出使用范围的; (四)参加营业性运输的; (五)车主未按期办理减、免征手续的。规定办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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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录入:陈伟 责任编辑:陈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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