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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调整公路养路费收费标准的批复   【字体:
关于调整公路养路费收费标准的批复
作者:喀什征稽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7-1

自治区交通厅发改委、财政厅:
你们关于调整公路养路费收费标准的请示(新交办[2007]60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 同意公路养路费统一按费额方式计征,收费标准由现行的每月每吨160元调整为每月每吨200元,新的收费标准自2007年7月1日起执行。


二、城市客运出租汽车养路费仍按现有固定费额计征,此次不作调整。


三、拖拉机、机三轮、摩托车养路费不在此次调整范围。


四、其他仍按自治区交通厅、计划委员会、财政厅、物价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规定实施细则》(新交征稽[1992]736号)执行。


五、调整公路养路费收费标准后,新增加的收入全部用于公路养护和建设。


六、随着养路费标准的提高,汽车客货运指导价也应提高。


七、请共同认真细致地做好政策的宣传工作,向全社会广泛宣传政策调整的重要意义,确保政策平稳实施。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
                        二00七年六月十五日

文章录入:陈伟    责任编辑:陈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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