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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治区交通系统严明纪律八条禁令 | |||||
| 作者:未知 文章来源:自治区交通系统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7-2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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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严禁工作人员利用职权或工作之便违反规定干预或插手工程建设项目的抬投标、物资采购、设计变更、资金划拔活动。 二、严禁工作人员接受管理和服务对象,主管下属单位和个人、外商、私营企业主以及其它与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和人个的现金、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 三、严禁工作人员参与用公款支付营业性歌舞厅及其它高消费娱乐活动和健身活动。 四、严禁工作人员用公款大吃大喝、度假旅游,区内公务往来一律不准宴请,严格执行自治区党委办公厅、政府办公厅《关于自治区公务活动接待标准暂行规定》,不得超标准接待或在一地接受层层接待、多头接待。 五、严禁工作人员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私人宴请和应私人邀请到营业性歌舞厅及其它场所进行娱乐活动,健身活动和度假旅游。 六、严禁工作人员在下属单位或其它企事业单位报销应由本人及配偶、子女个人支付的各种费用。 七、严禁工作人员在工作时间饮酒、酒后驾车。 八、严禁工作人员参与赌博。 以上规定,要求工作人员必须做到,违者,一律按违纪论处,并视情节,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或严重后果的,所在单位主要领导应引咎辞职工予以撤职,并追究其他领导以及上级单位主要领导的纪律责任。 各级领导干部要带头执行“禁令”,以身作则,率先垂范,起表率作用,并管好自己的人。各单位要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加强宣传、强化监督、抓好落实。 各级纪检监察部门要认真落实监督措施,对违反禁令的行为,发现一起,查处一起,通报一起,向社会公布一起。凡隐瞒不报、压案不查、包庇袒护的,从严追究有关领导的纪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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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录入:陈伟 责任编辑:陈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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