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 新增车辆缴纳交通规费申请登记 新增车辆首先应到税务部门缴纳车辆购置税,然后在公安车管部门办理登记落户手续,凭机动车辆登记证书、车辆行驶证、购车发票。单位车辆需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私人凭车主身份证(外地车主附身份证)原件,经当地征稽部门登记核实后,填写交通规费缴纳登记申请书及交通规费缴纳申请登记表并将上述资料复印件存档后纳入微机正常征费管理。
二、 转入车辆的办理 转入车辆凭转出地征稽部门开具的转户清单及相关证明、车辆行驶证、机动车登记证书、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或个人身份证到转入地征稽机构填写交通规费缴纳申请表,复印建档相关资料后办理转入手续。
三、 过户及转出车辆的办理 过户车辆凭变更以后的车管部门的行驶证、车辆登记证书、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个人身份证到征稽所进行相应的车主信息变更过户手续。转出车辆凭当地车管部门的转出档案、税务部门的购置税转出档案到征稽所办理转出建档后,缴清当月的交通规费后由征稽所开具转出清单,同时给予办理转出。
四、 车辆报停办理 车辆办理报停的,车主必须于当月月底前,缴清当月规费,交存相关的车辆行驶证、车辆牌照等手续,从次月起停征交通规费,全年累计报停一般不得超过6个月。因交通肇事、司法扣押、自然灾害以及其他特殊情况需延长报停的,必须提前持有效真实的相关资料、证明报征稽部门审核后予以批准延长报停时间。实行年度包干缴纳交通规费的车辆未经协议双方同意,当年不予办理报停手续。
五、 报废车辆 车主应持物资部门的报废汽车回收单及车管部门出具的机动车报废证明或其他具有法律效力的相关证明在规费有效期内到征稽部门办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