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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喀什征稽处公告车主应知事项   【字体:
喀什征稽处公告车主应知事项
作者:喀什征稽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7-12

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追缴应缴规费并加收应缴费额的5‰的滞纳金。
  1、 不按期缴纳交通规费的;
  2、 不按规定额度缴纳公路交通规费的;
  3、 改变使用性质,变更使用单位,超出使用范围,参加营运的减免车辆等;


二、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要追缴应纳交通规费,每日加收应缴费额的5‰滞纳金并处以缴费额30%——50%的罚款。
  1、 不能出示交通规费票证及有关证件的;
  2、 报停行驶的;
  3、 拖欠、偷漏、逃缴交通规费三个月以上的;
  4、 倒换、涂改、顶替、伪造交通规费交迄标志、证件的;
  5、 拒缴、抗缴公路交通规费的;


三、车辆应在每月10日前缴纳当月养路费,也可以预缴以后月份的养路费;每月10日前未按规定缴纳当月养路费的,从当月11日起加收滞纳金。


四、报停要于月底前到征稽部门办理次月报停手续,交回牌照和车辆手续,全年报停累计不能超过6个月,超期报停视为欠费。


五、暂扣车辆满三个月,车主仍不接受处理的,征稽部门可依法委托拍卖机构进行拍卖,拍卖车辆款充抵交通规费。


六、车主转买、转卖车辆,要向新车主办理相关过户手续,如未过户而造成欠费的,应有原车主负责交纳交通规费。


七、对妨碍国家征稽人员执行公务的行为,有关部门将视情节予以处理。


八、依法缴纳交通规费,是每个车主的义务。

 

文章录入:陈伟    责任编辑:陈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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