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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应商管理办法
根据喀什地区财政局关于印发《喀什地区政府采购供应商准入及管理办法》的通知精神,对供应商做如下要求:
1、建立供应商诚信档案,对有不良行为的记入供应商黑名单。
2、供应商有权自行向政府采购中心申请更新货物价格,但申请价格必须包含配套服务、售后服务和有关配件的费用,实际供货时不得另外提价。
3、供应商所申请更新价格必须满足供货要求,严禁提供假冒伪劣商品,降低产品配置,一经发现记入不良档案并在喀什政府采购网上通报。
4、各供应商之间可相互监督,发现问题可向地区财政局采购办、地区政府采购中心、地区纪委监察局反映。
喀什地区政府采购中心
二〇〇八年三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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询价价格更新操作办法
1、地区采购中心建立货物最高限价与市场价格的联动更新机制,整合地区物价动态监测资源,定期开展市场价格行情监测,对最高限价实行动态管理,原则上每月(或半月)更新一次价格。
2、政府采购中心应及时参照采购人低于挂网最高限价的价格,对政府采购网的最高限价做更新调整。采购人或供应商应及时将低于挂网最高限价的同种货物价格,加盖公章至地区政府采购中心备案。
3、地区政府采购中心应定期组织专家、相关人员对规模以下的货物价格进行采购。可采取公开招标、电子函、电话咨询等方式。
4、价格的更新,实行内部监督制约机制,由政府采购中心报政府采购办签字确认后,进行更改。
喀什地区政府采购中心
二〇〇八年三月十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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