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挂网供应商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行为,保障采购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政府采购工作健康、有序开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范围:经地区政府采购挂网领导小组资质审查合格的供应商。
第三条 供应商必须遵守诚实守信的经营原则。
第四条 供应商所挂网货物价格、型号发生变化,必须在三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政府采购办公室。
第五条 供应商如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将列入黑名单,在一年内取消挂网资格,禁止参加喀什地区政府采购活动:
(一)提供假冒伪劣产品的;
(二)产品质量、配置或售后服务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
(三)售后服务不到位,一年中被采购单位投诉三次及以上的;
(四)无正当理由拒绝按照挂网价格提供货物的;
(五)价格下调还按原挂网价从事政府采购交易的;
(六)借调换机型、配置之名乱加价的;
(七)使用不正当竞争手段,影响采购人正常采购活动的;
第六条 供应商与采购人交易的货物必须是挂网货物,不得交易未挂网货物;新增挂网供应商或扩大供货范围,应向政府采购办公室申报,由工商部门进行资质审查,合格后办理准入手续,并报监察局备案。
第七条 凡经营有授权委托货物的供应商,授权到期时,要主动办理授权手续,并给地区政府采购中心备案,如到期后,未办理相关手续或被厂家(总代理商)取消授权,要书面告知地区政府采购中心。
第八条 供应商对采购人、政府采购中心、采购办公室有监督的权利,如果发现在政府采购过程中有不正当的行为,可向有关部门举报。
地区政府采购询价挂网采购工作组
2009年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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